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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体育教学部、学校后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要在场地、设施、安全等方面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我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校团委指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全校的社团组织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社联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对社团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社联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委员会由社联主席、副主席、社联各部部长和各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社联设主席一名。主席由学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校级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学院团总支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联领取并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存社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由社联组织在本社团中选举产生,并征求所在学院团总支意见,经校团委同意,由社联主席任命。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团总支书记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成绩差者(任职期间经补考后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学院)团委撤职的学生干部;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违反其它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十一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社团负责人与社联共同商定;社团组成人员须填写登记表报社联备案。
第十二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社团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贵州理工学院学生XXX”,不可省略“学生”二字,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四条正式成立后的社团需到社联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在社联注销原有社团注 册并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由负责人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联注销其注册,报校团委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社联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社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社联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学生成长成才、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中建立党团组织,加强对社团的政治领导,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联上交一分本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核算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所开展的一切校内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联,由校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到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邀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或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或担当竞赛活动评委,但须经校团委批准,活动产生的费用可按照《贵州理工学院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视具体情况支付。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社团活动受社联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证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此外,社团可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但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并由校团委统一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社团要严格执行《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财务管理受社联监督。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八条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但须经所在社团组织机构批准。社团有权开除不合格的社团成员。
第二十九条任何社团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履行规定的义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对所在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所在社团内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社团成员有权参加所在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四)对成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所在社团组织机构不予接纳的,社团成员可直接向社联反映。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三)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三十条学校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为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实行社团导师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聘任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深受社团同学敬爱。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职责
(一)关心学生社团的发展,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做好工作总结。
(二)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必要情况下提出解散学生社团的建议。
(三)定期为学生开设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四)了解掌握学生社团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加强与团委、社联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学生社团利益。
(五)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注意加强与学生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各种优秀评选。
第三十三条聘任程序
(一)社团聘请的指导教师须学生社团或社联提名,也可由本人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
(二)经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由校团委、教务处备案。
(三)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时,续聘及改聘工作按上述步骤进行。特殊情况下如需解聘,由学生社团或指导教师本人提出,经团委批准。
(四)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工作在每届期满前后进行,由团委颁发聘书。
第三十四条考核奖励
(一)社联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档案,每学年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二)考核按工作开展情况,社团成员评价两部分进行。
(三)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教务处要计算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建议年工作量折算20学时,计入本人的年教学额外工作量)。
(五)聘期内连续两次考核均为良好以上者即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参评资格,人事处要将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实绩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和评优评先的优先考虑条件之一。
(六)社团指导教师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纳入学生工作表彰范畴,并予以奖励。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团委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社团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社联具体负责每年一次的考核评价工作,同时作好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记录,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手册》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三十六条团委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社团”评比活动,被评为校“优秀社团”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一定数量的社团活动经费,同时推荐参评省级以上优秀社团。
第三十七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学生处、各学院要在综合测评、评优评奖中将学生社团负责人作为同级学生干部对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级及院级以下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学院团总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修订以补充案形式提出,由社联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团委批准。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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