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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贵州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二级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或分工会、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可以根据学校情况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 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选举代表增补。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  

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家属等参会。  

列席人员或特邀人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一届。  

第十七条  每次教代会应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 () 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第二步: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会议讨论,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年(或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或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来提出,并报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教代会的议题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须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并于会前十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以便代表有时间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可推选产生团(组)长1名、副团(组)长12名。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  

1.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其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2.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名单。  

3.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4.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团 ()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6.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7.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协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属设有分工会的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未独立设置分工会的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和团总支负责人提名为代表人选;一线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学校工会做好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或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为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未独立设置分工会的单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同志抓好教职工大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颁布实施。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在试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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