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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以学校名义获得立项、或在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我校署名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l.纵向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交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盖章(备案)。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基金、补助或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经常性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在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我校署名的,视为纵向项目。

2.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使用要按照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符合科研合同、协议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非经常性的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经费,其中包括我校未参加申报,由对方委托我校承担部分或全部研究内容而转拨给我校的科研经费。

3.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将“贵州理工学院”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的,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其余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4.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入账

各类项目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账户,按项目分别建账。学校资助的项目和委托项目科研经费直接按项目分别建账。

经费入账后,需经科研处登记,并建立档案,由财务处发放经费使用卡。在科研处、财务处的管理下,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转移、隐匿和挪用科研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科学研究基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重大项目的申报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财经制度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借款报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设一个项目科研项目经费账户,跨院部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必须与项目中合同内容相符),需经学校科研处审批方可分设不同的科研项目经费账户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性质认定由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财务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在七个工作日内应将经费的分配方案书面通知财务处,并同时告知项目负责人。财务处按经费分配方案直接分配到相关账户。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开具收据或发票。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自然科学类: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管理费、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人文社科类: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管理费、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分别为5%与5%,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省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我校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及学校配套资金不提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1%,科研处2%,学校2%分配,主要用于科研处组织的科研项目论证、科研人员培训、科研管理、学术交流会议及科研管理资料购置和为拓展科研工作范围所必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审批报销。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匹配

凡我校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处科研经费专账后,除有文件规定外,学校不提供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

1.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入应用,并确认已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其项目结余经费可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的规定进行使用。没有规定的,项目结余经费结转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启动费项目账户;也可按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0%,项目承担的学院(部、中心)10%,项目组奖金60%三部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2.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的项目,经项目委托单位批准终止后,其剩余经费依据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处理。如委托单位无处理意见,则该部分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3.在项目结题后的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我校科学研究发展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确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最长可以延期半年。对无特殊原因不开展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在预定完成期内追回原项目拨款;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的,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100%。上述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十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对学校管理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抽查审计,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1.国家级科研项目;

2.科研项目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和科研处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涉及到的内容与国家、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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