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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二条  我校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工作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管理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使用我校水电资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处、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后勤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是:

1.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我校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3.制定我校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4.会同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核定水电费指标    

5.负责我校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后勤处是我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处水电科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保障我校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工作生活服务;  

2.拟订我校水电建设规划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3.负责我校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4.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5.负责我校水电计量和收费;  

6.负责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7.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8.负责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9.负责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水电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水电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后勤处水电科做好抄表计费收费工作,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电使用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凡需新增水电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后勤处领导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后勤处会同水电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意用水用电申请后,方可指派水电科技术人员接水接电,装表计量,国资处派人监督。水电费实行定额管理的校内单位和部门,水电表安装费用由学校支付,校外单位及个人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九条  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改装电器线路及设备,或需要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的,必须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后勤处责成水电科现场勘察,并确认符合供水供电条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统筹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后勤处责成水电科参与方案会审,并参与新建工程水电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基建部门需向水电科提供完整的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内由基建部门负责保修事宜,保修期满后交后勤处由水电科进行以后的管理及维护。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须到后勤处水电科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空调等10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需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书面申请。水电科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并确认符合装机条件后,由水电科负责用电接入。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私自搭接学校水电源。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实行水电收费收支两条线。凡涉及用水用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要进行计量或收取水电费,以确保水电费用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后勤处水电科必须对全校范围所有用水用电节点安装水电表,实行按表计量,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后勤处水电科负责对校园内的水电设施进行全面清查,堵塞漏洞,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我校成立学校水电费收费工作小组,由后勤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审计处、国资处、计财处、后勤处各派12人组成,负责每月对学校所有水电表抄报收费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后勤处负责水电抄表、计费和收取。计财处负责管理后勤处收取的水电费。审计处、国资处负责监督后勤处收缴水电费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建筑和施工单位及个人,必须与后勤处水电科签订《水电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水电、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利用办公设施开展营业活动的,经后勤处水电科核实后装表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经营服务性实体由后勤处水电科装表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值班室、保安值班室的值班人员不得使用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取暖设备等取暖或烧水做饭,违者视情节进行处罚,直至切断电源处理。如因工作和取暖需要确需安装的,必须由管理单位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1000瓦以内的非明火取暖器具。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和临时居住用房的生活用水电费按以下办法收取。  

1.所有合同工的生活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并按照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2.基建用水、用电施工单位进场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后勤处水电科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签订用水用电合同。  

第二十二条水电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水电费收取标准为:  

1.商业用电按1.00/度收取,主要指带有经营性门面、承包经营房的用电(含电信、移动、联通基站、招待所、自动售货机、投币洗衣机、其他外来搭户、临时搭接学校电源的摊位等)。  

2.居民用电按供电局收费标准收取,主要是指学生宿舍超过配额用电,以及食堂、浴室用电。目前供电局居民用电收费标准为0.45/度。  

3.水费按北控水务公司收费标准进行收取:3.00/吨(度)(每(度)吨含0.30元排污费)。  

4.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根据工程内容按天收取。  

5.迎新等营业临时摊位按5080/天收取。  

6.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按程序调整。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收据采用贵州理工学院财务收据,后勤处水电科根据需要向计财处领取。  

第二十四条  水电费的收取由后勤处水电科负责,统一收取后,上交计财处管理。大额水电费(一次缴纳1000.00以上含1000.00)由使用方直接将水电费款存入学校账户,凭进账单在后勤处水电科换取财务收据。水电科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及监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水电科应固定抄表时间,按月抄表收费。  

第五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后勤处水电科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必须经后勤处水电科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科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水电科存档。未经水电科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处水电科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六章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第三十条校内变()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处水电科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校内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处水电科负责。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后勤处水电科要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第三十三条  我校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掉各种电源。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要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要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第三十七条  我校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八条  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第三十九条  我校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八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水电法规和本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后勤处水电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者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后勤处水电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后勤处水电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凡有违章使用水电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由后勤处水电科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后勤处水电科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由后勤处水电科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者,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十七条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处水电科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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