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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1-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必须加强高校各类科技交流活动中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科研处是科技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相关机构(部门)将科技保密工作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

第二章 保密的范围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以上内容、以各类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刊物、图纸、照片、记录本等;

(二)未经公布的科技远景规划;

(三)保密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四)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不宜公开的部分;

(五)未经公布的重大发明、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六)新产品的技术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诀窍;

(七)传统或独有的生产工艺;

(八)通过非公开途径获得的国外科学技术资料、样品、样机及口头介绍的技术诀窍。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保密

第四条项目立项的机构(部门)对可能产生的科技秘密,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依其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提出项目的密级意见、保密要点及保密范围,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定,确定项目的密级等级。

第五条凡承担各级各类秘密技术项目的机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保密制度,每年自查不少于四次;在研究、鉴定、检测、评审、档案管理和成果上报工作中,应按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发表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接待各种形式的参观学习时,应对涉及保密范围的技术内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保密科技项目,必须按照保密要求,选择委托单位,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保密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时,应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进行科技成果密级评定,并按照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应对保密内容予以回避。

第十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让涉及保密技术的,应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或在有关合同中写入双方单位及人员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科技保密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档案归档,并注明密级。

第五章 科技保密的审查

第十二条参加下列形式的科技事项,事先必须由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一)赴国外举办的各级各类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

(二)国内举办的有外宾参加或参观的各级各类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

(三)以各种形式参加国际(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

(四)国(境)外人员提出对学校的保密项目进行参观、照相、录音、录像。

第六章 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贵州理工学院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知识产权类职务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第十五条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的课题组成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露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学校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如调离、辞职,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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