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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国家、贵州省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院、校直各单位、各实验室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后勤服务集团等由学校出资的物资、设备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是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单价5千元以上或单价5千以下但批量购置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含教材、图书),设备是指教学、行政管理设备以及为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服务而采购的各种仪器设备。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无论用下列何种方式进行采购,审计部门都必须参与监督:(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议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急需购买的物资、设备,立项手续是否完善,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达到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的,是否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不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除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八条 采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超计划指标是否已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采购前采购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对多家供应商所供商品的价格与质量等方面进行比较与考核。

第十条 审核物资、设备是否验收、入库,货款结算是否与合同相符合。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议标或招投标审计要点:

(一)议标或招投标项目是否为计划项目。

(二)议标或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三)议标或招投标标的物样本的送达和保管。

(四)议标或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五)投标条件、招标纪律等。

(六)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约双方资格及名称。

(二)产品名称应属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及包装标准等。

(三)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结算及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五)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六)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审计要点:

(一)产品样品是否封存完好。

(二)交货产品是否和样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相同。

(三)入库数量和合同订购数量是否吻合。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审计要点:

(一)产品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二)产品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发票要素构成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各分院、校直各部门、各实验室等单位的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主管单位及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各单位大额采购计划(不包括上级专项资金)需报送国资处,由国资处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立项。

第十七条 参与已立项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队伍资质的审核,开标现场的监督以及与中标单位的谈判等。

第十八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采取必审制。

第十九条 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

第二十条 在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备齐送审材料(采购计划、议标或招投标书、合同及附件、质量检验报告、立项审批资料、验收合格签证、验收入库单和采购发票)及送审报告送审计处,审计处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有权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在物资、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履行合同的检查制度,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签章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有关付款凭据,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如财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擅自报销未经审计的采购项目付款凭据,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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