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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设优良学风校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促进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实现学生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贵州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学校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团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认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好学,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或予以免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任职期间,经补考后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重修两门及以上者);

(四)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50%名次者;

(五)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造成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六)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七)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八)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提交辞职报告;

(二)团组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常委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工作部可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校、院学生干部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各学院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在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他相应学生干部组织由其余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班级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团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贵州理工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换届调整由各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进行,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各学院协助,每年一次。换届调整后,各级学生组织必须把学生干部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备案,否则不得参与相关评优。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对学生干部队伍进行微调。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

(四)对上级或本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按《贵州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享受第二课堂学分及综合测评加分、评优评奖优先考虑、毕业就业优先推荐及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其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协助校、院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时期的时事政治和理论方法,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二)业务培训。主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以学习工作职责、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培训为主要内容。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开展,有关领导、辅导员老师参与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领导、老师组织召开,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人才运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级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艺术团、校勤工助学中心以及经学校审批并备案的学生社团副部(组、队)长以上的学生干部。

(二)院级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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