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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2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的资助政策的方法》(黔价费〔2006〕5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贵州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校内勤工助学总岗位数结合各学院人数确定各部门、各学院名额,各学院根据名额及岗位要求推荐学生上岗。

第八条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条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和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组织审批同意后开展。

第十四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获得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应参与的教学计划,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考核后推荐使用,并把推荐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每学年学校拿出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费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倡和支持我校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的能力。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招聘广告、散发传单等行为,不得招录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用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布信息、组织学生参加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用工单位确定人选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贵州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四)校外用工单位须遵守我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招聘工作,并按照《贵州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知事由。

(五)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贵州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工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概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2013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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