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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学生宿舍采取政府和学校宏观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校将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宿舍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学生、学校和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称宿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团委、各学院、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常设机构及具体工作制度由学校另外行文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将设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学生楼委会(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推荐选举产生,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该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的指导下,参与和开展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入住公寓的辅导员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工作,倡导文明住宿,建设和谐的学生社区。

第三章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九条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愿意服从宿管部门的宿舍安排、交纳住宿费并愿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生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凭证向宿管部门申请住宿。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本(专)科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统招计划内本(专)科新生由宿管部门根据宿舍房源情况划拨房源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并报宿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住宿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现实的房源情况由宿管部门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本(专)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到各院迎新站办理入住手续。其他学员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宿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三条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因转专业或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应凭相关凭证向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十六条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部门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宿管部门说明,以便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自行报告,宿管部门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住宿协议到期且不续签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壁及相关设施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宿舍。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违约离走,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二十一条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二十二条统招计划内在校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年满18周岁,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一)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宿申请单(代协议),分别由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党委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印章。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交回原住宿协议。

(二)以上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代协议)分别在学院、学生处和宿管部门留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已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学院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学生宿管部门不再管理。

(五)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想继续回校内学生宿舍住宿,须重新到宿管部门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五章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住宿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不允许注册。经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认定属恶意欠费行为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非计划内全日制进修、培训的生员等办理住宿手续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对在册的全日制学生,假期需留宿的学生应提前两周向宿管部门登记申请,并按指定地点住宿。

(一)学年的计算方法:非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暑假开始前一天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二)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住宿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年收取。

(三)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如实需调整,在第二学年入住前,提出申请。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四)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开除或公安机关查办,一律不退还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内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摊,由寝室长负责协调。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

第二十七条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六章宿舍安全

第二十九条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和用电的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内除正常使用宿管部门允许使用的电器外,禁止使用和保存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寝室内严禁私接、私拉电源线。

(五)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和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六)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

(七)严禁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八)长时间不在寝室内时要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

(九)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一)树立防盗意识。学生宿舍目前的居住环境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假期离校时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宿舍里,应寄存他处。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切勿轻易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禁止踢门。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部门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宿管部门备份有各寝室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三)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请随手锁门、关窗。平时睡觉要反锁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窗、断电、反锁宿舍门。

(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五)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公寓楼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尊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门卫管理。

(一)遵守作息时间。

(二)积极配合门卫及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第三十四条严格会客制度。学生宿舍是集体环境,为保证宿舍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环境,对学生在宿舍会客做如下规定:

(一)会客登记:校内外来访客人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宿舍的,要严格实行会客登记。须先在值班室登记,并与会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应再次登记并取回所押证件。

(二)会客时间:以宿管部门实际规定为准。

(三)异性会客限制:除宿管部门准许的工作人员外,男性一般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禁止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串宿舍楼。

(四)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限一夜)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家庭成员)的,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并经宿管部门批准后,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开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禁止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进入学生宿舍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六条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女生公寓安全

第三十八条女生公寓楼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并严格执行查证验证、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女生公寓楼每天23:30锁门(周五、周六、节假日、期末考试期间延长至24:00),女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归者需在公寓楼值班室说明原因并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夜不归宿或留宿非本公寓人员。

第四十条男士禁止进入女生公寓,如因公务,需出示相关证件,经管理室批准方可进入。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女生公寓管理制度者,处理如下:

(一)擅自闯入女生公寓或干扰女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者,由管理人员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对当事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管理制度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改正,顶撞、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妨碍公务行为者,交治安保卫部门处理。

(三)对领引他人进入女生公寓楼或妨碍公务行为的女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八章 文明住宿

第四十二条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二)遵守学生宿舍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宿舍楼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要遵守《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班主任、学院或宿管部门协调解决,不要冲动。

第四十五条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不要张贴不雅的图画。

第四十六条 要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每周日至周四应在晚23:30点前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要搞好寝室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表,确立寝室长,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个周日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九章宿舍卫生

第五十条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小动物。学生患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五十二条宿管部门每周至少一次会同楼管会学生定期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学院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一学期同一学生在其值日天被检查一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通知所在学院。卫生检查二次为差者,给予黄牌警告,楼内通报批评,通知所在学院。卫生检查三次为差者,给予红牌处罚,上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并限期整改,以观后效。

第五十四条同一寝室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有三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累计四次为差,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学院。累计卫生检查五次为差,给予红牌处罚,上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并限期整改,以观后效。

第五十五条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享受二次免检。

第十章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提倡节约水电。所有住宿人员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五十七条供电办法

宿舍平时每晚23:30熄灯,早6:00恢复供电;每周五、周六及学校统一安排的节假日、考试前两周及考试期间熄灯时间为24:00。

第五十八条在宿舍内不得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自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学校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学生宿舍家具设备

第五十九条学生入住时,由第一位进入宿舍的学生确认该宿舍家具是否与《宿舍家具设备清单(试行)》上所列家具数量、状况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字,签字确认后的《宿舍家具设备清单(试行)》由楼管员保存。学生宿舍调整、退宿、离校须按《宿舍家具设备清单(试行)》底单进行检查、验收,如无问题才能办理有关调整、退宿、离校手续。

第六十条爱护宿舍家具,人人有责。家具设备应按规定位置放置,不要随意挪动,更不得挪出室外,以免堵塞疏散通道;宿舍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宿舍家具设备如有破坏或丢失应分清责任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个人家具(电脑桌、椅子等)等设施设备,如确有必要添置个人家具的,须经楼管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在宿舍存放使用。

第十二章学生个人物品

第六十二条学生宿舍内计算机等贵重物品的管理,依《贵州理工学院学生个人物品保管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三条妥善保管好个人计算机等设备,发现丢失及时报案。

第六十四条因个人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引发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六十五条学校物业管理提供个人物品日常免费寄存。

第十三章学生宿舍报修

第六十六条学生如果发现宿舍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直接向有关维修部门报修,也可报本楼值班室由楼管员或值班员报修。

第六十七条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自觉交纳维修中发生的维修部门所规定的自费部分的费用。

第十四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解除违纪处分(试行)》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付诸执法、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3级本科学生进校之日起生效。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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