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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避免损失浪费,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 、《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贵州省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 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审计范围:凡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须实行审计。建设工程无论工程大小一律实行必审制。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当审计处力量不足时,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或实行联合审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应进行合理更正。委托社会审计或联合审计发生的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凡预算造价在一万元以内(不含一万元)的建设工程一般实行包干制。预算造价在一万元及以上(含一万元)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书面报审计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资金渠道等。

第五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并加盖公章,学校各级及相关财会人员凭此报告单(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六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开工前,建设工程资金应落实,其来源应合乎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投资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执行,不能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加强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完善施工图内容,提高设计深度,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更好的控制造价。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所需设备、大宗材料及贵重物资的采购纳入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专业组进行统一招投标。审计处参与设计、地勘、监理、建设工程等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对招投标过程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建设工程的预算造价,建设管理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造价包干合同 ( 协议 ) 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审计处初审,以便更好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五)建立健全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进度保证制度、建设投资控制制度、建设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 ( 决 ) 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须作出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建设管理单位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八)对建设工程的财务实行项目管理制,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分别记录收支明细帐。

(九)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新建建设工程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办理决算,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送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四)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五)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七)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单位审核人员、审计处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条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承诺书;

(二)廉政合同书;

(三)单位送审报告;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及审批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五)招投标文件;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经济性质;

(七)施工合同及其协议条款;

(八)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竣工图 ( 竣工图须加盖 “ 竣工图 ” 标志 ) ;

(九)有关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详细记录及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十)施工组织方案 ( 经审批 ) ;

(十一)地质勘探报告及基槽开挖验槽记录;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十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十五)原材料及构件进场检验单,施工试验报告单,竣工验收证书及验收记录;

(十六)工程预决( 结 )算书( 加盖送审、编制单位、预算员章 ) ;

(十七)工程量计算书及主要材料分析表;

(十八)材料调差,价差的证明材料;

(十九)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二十)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二十一)工程进度报表;

(二十二)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二十三)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上述所送资料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审签,未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及手续不健全的施工结算资料,审计时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工程各项指标是否按合同协议条款完成;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竣工结算报表说明是否清楚。

(三)设计、施工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四)影响工程建设规模单项工程的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

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五)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理,各项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了专门验收,质量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报废工程及重大损失浪费等。

(六)设备、大宗材料及管理:

1. 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2. 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3. 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进行严格区分核算。

(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竣工结算调整中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结算增加的费用是否合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经由社会审计或联合审计的,其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支付。对同一单位有两个投资50万元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15%或一个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两年内该单位不得在我校继续承接施工项目。为了提高工程预结算质量,建设工程审计审减率在8%以内的由学校支付审计费,超出8%以上部分由乙方支付审计费。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校及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凡涉及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地勘、监理、管理单位的付款凭据,需经审计处签章。对于未经审计处审计签章的建设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报销的财会人员,应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建设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贵州理工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审核、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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