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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5 浏览次数:

贵州理工学院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我校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坚定信心,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我校设立“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基金由社会各界出资、我校师生自愿捐赠以及我校学生通过义演、义卖、大型公益活动筹集资金等三大部分所组成。

第三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在读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根据捐助方的特定意愿使用。

第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使用须配合相应的机构及制度,做好受资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种类

第五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来源

(一)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二)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三)社会各界人士及我校校友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四)我校师生捐助的资金及实物;

(五)我校学生通过义演、义卖、大型公益活动筹集的资金;

(六)留本基金的利息所得;

(七)其它捐赠。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学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及工作成本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种类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包括动本基金、专项基金和留本基金三种。

(一)动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助方意愿设立的本金全部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指定用途的特殊助学项目的基金。

(三)留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以本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第八条  所有捐赠均纳入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对所收捐款设立专项账户和专项帐册进行核算,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  资助形式

第九条根据捐赠人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基金,每年将基金的增值用于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捐赠人的权利

(一)凡为学校捐资助学的,学校均开具正规财务收据,其中捐款10000元以上的,学校予以颁发捐助证书。

(二)对大额捐助,学校可与捐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并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助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

(三)学校将根据捐赠人意愿,有针对性的协商制定相应的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四)捐赠人对其捐助款物可约定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五)捐赠人有权检查有关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财物的去向。

(六)捐赠人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一条捐赠人的义务

(一)捐赠人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

(二)捐赠人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捐赠人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

第十二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受助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受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赠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受助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赠人的义举。

第十三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受助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可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

(二)受助人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受助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良好的表现回报捐赠人的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办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

(二)学校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以一定比例从社会资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应在捐赠协议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社会资助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学校应密切监督受助人支配社会资助的情况,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总体负责接受各项捐助的有关事宜及承担相关义务;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会捐资助学工作,包括学校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指导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三)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收实物进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七条  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亦可接受捐助,捐助资金纳入学校社会捐资助学基金总额,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学院负责的捐助资金及实物的接收和管理使用,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手中,管理部门不得提取劳务费。

第十九条  对于确实不适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实物,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资助对象;如实物不适用变卖的,可转赠至贫困地区慈善组织或资助贫困地区有需要人群。

第二十条  接受无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款物,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发展我校助学事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对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章资助标准、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资助标准

(一)按捐助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捐助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结合捐助总金额和学校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确定标准。

(三)对于因伤、病,或个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愿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已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者优先享受资助:

(一)孤儿,优抚对象,“低保”家庭者;

(二)家境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者;

(三)父母双方下岗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校大学生者;

(五)其它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六)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捐款情况或捐助人意愿,确定资助名额、金额,发布资助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理工学院申请捐资助学基金审批表》。

(三)所在班级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状况作相应的了解和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本学院审批,通过审批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若为等额推选受资助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若为差额推选受资助者,则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受资助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通过公示的受资助者名单及发放标准按程序造表发放资助金。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二)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就读者。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学习费用者。

(四)资助期间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行为者。

(五)资助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退步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受到处理者。

(七)有其它不良言行,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终止资助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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