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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评选学生各类奖励的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优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校性获奖名单。

第五条 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小组,由学院与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七条 评奖类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 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评优类型

(一)学校主要设立以下个人奖:

1.优秀共产党员

2.十佳大学生

3.优秀团干

4.优秀共青团员

5.三好学生

6.优秀学生干部

7.文体积极分子

8.优秀大学毕业生

9.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学校主要设立以下集体奖:

1.五四红旗团委

2. 先进班集体

3.优秀团支部

4.优秀学生社团

5.文明寝室

 

第四章 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该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学院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9%,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四)成绩为“优”按95分折算、“良”按85分折算、“中”为75分折算、“及格”按65分折算、“不及格”按55分折算;

(五)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加评奖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2.参加评奖时受到纪律处分者;

3.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比例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院评审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校学生处统一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送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定,校领导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12月颁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励本学年度在学术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可设以下奖项:

1.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国内核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个人在SCIEI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个人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奖励金额为1000元;团体(5人以内)当年获全国性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主持者奖励1000元,参与者各奖励500元。

2.文体、艺术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全国重要文体、艺术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贵州省重要比赛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成绩突出,当年获得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当年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人,奖励金额为500元;

4.志愿者单项奖学金:本学年参加过省市重大活动的志愿者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二)每类单项奖学金根据申报人数择优评定,若某一类单项奖申报学生特别突出,可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增加获奖人数;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违纪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院系。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各类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校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一)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该年度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在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或学年各科加权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且名次列本班前1/5者。

3.体育锻炼好

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4者。

(二)校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1.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审核批准;

2.三好学生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热心社会工作,该学年内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4.综合测评列本班前1/3者,其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名推荐;

2)院团委、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科提名推荐;

3)各班干部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

4)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干部总数的10%

2.校、院、社团优秀干部名额每年另行规定;

3.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或在工作范围内参加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4.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纪念品,但不与单项奖学金重复获得。

第十五条 校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列本班前2/3者;

4.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两门次;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1.由各学院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2.校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获得校文体积极分子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纪念品,但不与单项奖学金重复获得。

第十六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课余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4.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5者;

5.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含两次)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共青团员、校十佳大学生;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评优秀大学毕业生:

1)获得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参加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二)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程序

1.优秀大学毕业生由各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后由学院学生科审查,经学院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2.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

3.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

第十七条 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会全体干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和努力服务同学;班级集体成员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集体成员学习整体良好,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3、全班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全班学生无违纪、违法行为,能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在桌椅、墙壁上乱涂画,不挪用、损坏和拆卸公共设施和器材;

5、有完整的班级档案,档案中包括班级人员变动情况、班团干部调整记录、班团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记录、班级重要活动组织情况、班级奖惩记录及证书、班级任课教师及辅导员情况等;

    6、班级发生下列情况,取消参加评选资格。

   1)班团干部不团结,对班级重大事项安排存在着严重分歧;班级同学有因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组织时政学习、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人次累计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20%

   3)任课教师反映班级学生上课迟到、早退人数多,课堂秩序差。

   (三)评选比例及评选时间

    校级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各学院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20%以内,

    评选时间于每年9-10月份进行。

   (四)校先进班级评选程序

1、校先进班级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协商提出初选名单,交到所在学院,各学院根据20%的比例推荐初评班级交到校学生处。

2、校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公示后,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一定数额的班级活动费。

3、在校级先进班级基础上,对学年内班级成员无违纪处分、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的,同时授予“双无班级”称号。

    第十八条 校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一)评选比例

寝室检查平均分在80分以上,并控制在学生寝室总数的3%以内评选。

(二)评选标准

1.重视制度建设。寝室文明公约、值日等考勤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2.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语言行为文明,关心集体,能自觉维持寝室秩序;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寝室长与成员之间工作职责明确,同学关系融洽,互相关心、爱护、帮助;积极配合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宿舍管理工作,支持和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

4.学习气氛浓厚,专业思想稳固,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学习认真努力;

5.遵守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学年中无人受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6.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上课、就餐、就寝。寝室成员无晚归、未归、滞留、外宿,熄灯后点燃蜡烛以及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现象;

7.寝室卫生整洁有序;

8、爱护公共财物,室内物品(床铺、橱柜、电话机等)无移位、拆卸及人为损坏、遗失现象;勤俭节约,生活俭朴,珍惜粮食,自觉节约水电;

9.寝室成员积极配合或参加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开展的各项清洁卫生活动;

10.寝室成员能积极为宿舍管理及宿舍区文化建设出谋划策,学习和生活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反映。

(三)文明寝室的评选,按下列项目计分,总分100分。

1.寝室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寝室成员无通报批评以上处分;(10分)

2.寝室内无不健康和有碍观瞻的图片、照片等,不观看不健康影视、网络等;(10分)

3.严格遵守寝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个人和寝室卫生,做到:

A、地面:要求地面干净,无纸屑、果壳等杂物,无明显灰尘污垢;(10分)

B、门前:要求门前清洁干净,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不堆放杂物;(5分)、

C、墙壁:要求墙上无脚印、积尘、蜘蛛网;(5分)

D、桌凳:要求桌凳干净、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5分)

E、门窗:要求门上无脚印,玻璃窗、柜无明显灰尘、蜘蛛网;(5分)

F、被服要求被子折叠整齐,衣物存放整齐;(5分)

G、房间的摆设美化:要求室内整齐、舒适,物品摆放井然有序,箱架、书架、脸盆架等干净清洁;(10分)

    H、爱护寝室设施:日光灯、饮水机、电话机等整洁,无破损现象;(5分)

4.寝室成员无赌博、酗酒、猜拳、吵架、斗殴、违反规定私自留宿客人等现象;(10分)

5.自觉遵守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按时作息。学习和睡眠时间能保持安静,不在寝室和走廊高声喧哗及吹、拉、弹唱,按时返校,无外宿、晚归现象;(10分)

6.爱护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安全意识强,无乱接电源、用电热器或其它燃用器皿等违章用电现象;(10分)

   (四)文明寝室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的评选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学生处、文明办、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2.文明寝室的申报评定为每学年一次,在三月份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的5%

3.各学院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组织评比,同时请校宿舍管理委员会、校督管中心协助检查,并由学院建立寝室档案;

4.各学院将评出的寝室按得分的高低和评选比例,审定出文明寝室公示后报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校学生处审批并公示。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等评选条件及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学院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奖学金名单初评后,均须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提出书面意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年受到违纪处分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无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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