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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合法、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贵理工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凡以贵州理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在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研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开展实施全过程监管;监察室、审计处对科研行为及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申报、执行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第四条 课题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并实行一定的比例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立项单位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二)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四)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付审批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借款金额在0.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附有借款的预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根据预算的合理性确定借款金额。

第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支出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规定

第九条 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向学校设备处提出申请,根据贵州理工学院物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结算付款。

第十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提供测试清单、收费项目明细、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耗材、辅助材料、实验样品的购置、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材料费报销除发票外要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三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在国(境)内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61号文执行。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出差学生可以参照教职工执行。

(二)汽油费与路桥费等费用。项目研究使用自带车进行调研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等,可以在项目批复的相应预算科目中开支。自带车进行调研的,报销时使用专门的《贵州理工学院(自带汽车)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使用私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等费用一律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举办会议活动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委托外单位承办会议的还要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开支。科研项目因公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发放专家咨询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原始凭证须完备咨询事由、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相关身份证明、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七条 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差旅费中报销。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中报销。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在会议费中报销。课题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咨询费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能使用科研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该类单笔2万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合同,其中报销专著出版费需提供图书出版类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一)科研经费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立项单位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二)科研经费没有明确预算的,未结题前劳务费开支控制比例为:自然科学类项目劳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0%,人文社科类项目劳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二十条 协作费。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所在分院、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管理费一律按到账金额计算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的提取标准参照《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贵理工发〔2013〕13号)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提取标准参照《贵州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58号)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外协转拨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纵向科研经费项目需提供项目来源单位经费转拨批件和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科研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项目需提供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科研经费预算。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相关资料和《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附件3)交由所在分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持联签后的《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合作(外协)项目合同、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收款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账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处应及时出具已批复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交财务处。结题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留用一年,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纵向科研经费结余,按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处置;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贵州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58号)执行。不需上缴的科研结余经费,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科研处出具《科研项目中止/撤销通知》,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经费使用,冻结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经费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或双方协商意见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及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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