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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10 浏览次数:

黔知发〔2013〕8号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201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推进我省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全面 完成2013年

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专利申请资 助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20号),我局制定了《2013

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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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为确保2013年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年度目标任务的全

面完成,根据《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黔知发 〔2012〕20号),结合《201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和授权工 作计划》(黔知发〔201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及方式

(一)对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申请的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二)对单位、个人通过 《专利合作条约 》(PCT)或

直接向国外申请,或者向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三)对实施期内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

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以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县域经济知识产 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和试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 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 权后给予资助。

(四)对省内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申请的发明

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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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

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六)对我省电力、煤炭、冶金、有色、化工、装备制 造、烟酒、民族医药和特色食品及旅游商品、建材、战略性 新兴产业 等工业十大 产业和农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其中,对装备制造、特色食品和 旅游商品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工业十大产业的资助范围参照省政府 办公厅印发的相应的“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所涉及的技术 领域执行;农业领域的资助范围参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意见》(黔党发〔2012〕1号)明

确的“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所列的技术领域执行。

(七)对《关于加快优势资源一体化开发的意见》(黔

府发〔2012〕33号)中涉及的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 电化“四个一体化”领域和《关于加快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 的意见》(黔党发〔2012〕27号)中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发明 专利申请,授权后给予资助。

(八)对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

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专 利申请,受理后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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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

一会获奖作品申请的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十)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且年度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合计2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和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给予资助。

(十一)其它需要资助的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

研究确定。

二、资助标准

(一)符合第一(一)项规定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

利26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00元/件。

(二)符合第一(二)项规定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

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 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发明申请最多资助 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符合第一(三)至(十)项规定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26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400元/件,外观设计 专利1000元/件。

(四)符合第一(十一)项规定的,资助标准由省知识

产权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资助办理

(一)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

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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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原件(填写打印并盖章)、

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后资助的,提交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和缴纳专

利申请费(发明专利还包括实审费)收据的复印件;授权后 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是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纳 专利登记费收据的复印件;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供专利申请人(权

利人)委托办理资助的委托书原件。

(二)省知识产权局每个季度集中办理一次专利申请资

助申请的汇总、审核和经费拨付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同一专利申请凡受理后获得过省级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资助的,授权后不再给予资助。

(二)省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汇总

符合专利受理资助的范围和名单,并进行公布。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做好和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衔接,尽可能扩 大资助覆盖面,并将已资助专利的清单及时报送省知识产权 局。

(四)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可从省知识产权局网

站( http://www.gzsipo.gov.cn )主页“便民服务”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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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

月申请的专利仍执行 《2012年度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试行)》(黔知发〔2012〕22号)。

(六)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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